【臺中市婦女企業諮詢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定為『臺中市婦女企業諮詢協會』。【Taichung Women Enterprise Consulting Association簡稱TWECA】
第二條: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三條:本會為依法成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為落實『女人幫助女人』協助創業就業領域之婦女獲得更多元之協助及成長,整合相關資訊與資源,輔導國內婦女企業及就業者,及整合婦女資源平台以服務婦女社會經濟成長,造福婦女及弱勢族群, 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成立「臺中市婦女企業諮詢協會」。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婦女企業發展與互助合作成長聯盟。
二、 協助推動婦女專業人才發展培訓及運用。
三、 關心弱勢婦女協助推動經濟發展社會福利工作。
四、 整合政府相關資源,擬訂婦女企業交流及諮詢輔導計畫,並落實推動。
五、 針對各種產業及專長,提出與女性創業及企業發展之政策性建言。
六、 協助推動及推廣女性創業就業活動,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七、 積極代表台灣參與國際性婦女企業論壇,增進國際工商合作與文化交流等相關會議及活動。
八、 其他關於企業行銷平台整合、研訓、研討及諮詢事務等活動。
九、主辦、承辦或委辦職業訓練。
第五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宗旨所 訂。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條: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三條:本會為依法成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為落實『女人幫助女人』協助創業就業領域之婦女獲得更多元之協助及成長,整合相關資訊與資源,輔導國內婦女企業及就業者,及整合婦女資源平台以服務婦女社會經濟成長,造福婦女及弱勢族群, 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成立「臺中市婦女企業諮詢協會」。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婦女企業發展與互助合作成長聯盟。
二、 協助推動婦女專業人才發展培訓及運用。
三、 關心弱勢婦女協助推動經濟發展社會福利工作。
四、 整合政府相關資源,擬訂婦女企業交流及諮詢輔導計畫,並落實推動。
五、 針對各種產業及專長,提出與女性創業及企業發展之政策性建言。
六、 協助推動及推廣女性創業就業活動,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七、 積極代表台灣參與國際性婦女企業論壇,增進國際工商合作與文化交流等相關會議及活動。
八、 其他關於企業行銷平台整合、研訓、研討及諮詢事務等活動。
九、主辦、承辦或委辦職業訓練。
第五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宗旨所 訂。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區分為:
一、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
第七條:基本會員應具備之條件:
一、會員年齡須滿二十歲以上之女性,設籍本市。
二、認同本會之宗旨,願履行本會章程所定義務、且具有正當職業及優良品格之女性。
三、由本會會員推薦不同產業領域及專長之傑出女性,經會員發展委員會審查合格,報請理事會通過認可,始為基本會員。
第八條:贊助會員應具備之條件:認同本會之宗旨願參與支持會務之公司或個人(非女性可)。
第九條:會員應享之權利為:
一、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罷免權。
四、創制權及複決權。
五、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或事項之利益。
六、其他應享之權利。
本條第一、二、三、四款所定權利於贊助會員不適用之。
第十條:會員應履行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四、其他基於會員身份所應盡之義務。
本條件各項所定義務於贊助會員不適用。
第十一條:會員中途退會者,放棄所有之應享權利,且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樂捐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以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本章程第二章第十條所列各款之義務,情節重大者。
二、經判處罪刑確定者(過失犯不在內)。
三、經法院宣告禁治產者。
四、違反本會章程,妨害本會聲譽或喪失信譽,不堪為本會會員者。
一、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
第七條:基本會員應具備之條件:
一、會員年齡須滿二十歲以上之女性,設籍本市。
二、認同本會之宗旨,願履行本會章程所定義務、且具有正當職業及優良品格之女性。
三、由本會會員推薦不同產業領域及專長之傑出女性,經會員發展委員會審查合格,報請理事會通過認可,始為基本會員。
第八條:贊助會員應具備之條件:認同本會之宗旨願參與支持會務之公司或個人(非女性可)。
第九條:會員應享之權利為:
一、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罷免權。
四、創制權及複決權。
五、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或事項之利益。
六、其他應享之權利。
本條第一、二、三、四款所定權利於贊助會員不適用之。
第十條:會員應履行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四、其他基於會員身份所應盡之義務。
本條件各項所定義務於贊助會員不適用。
第十一條:會員中途退會者,放棄所有之應享權利,且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樂捐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以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本章程第二章第十條所列各款之義務,情節重大者。
二、經判處罪刑確定者(過失犯不在內)。
三、經法院宣告禁治產者。
四、違反本會章程,妨害本會聲譽或喪失信譽,不堪為本會會員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制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向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郵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名,候補監事一名,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得依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一、理事、監事名額採單數。
二、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不設置。
三、理事不得逾九人,監事不得超過理事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選者之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事項。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聘免人員之決議。
八、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會長)。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理事長(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其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理事長(會長)在任期內出缺時,應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並召開理事會,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補選之。
第二十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組織人員為:
一、理事長(會長)
二、前任會長(常務理事)
三、副會長(常務理事)
四、秘書長及財務長應列席備詢
五、凡曾任本會會長並具有本會會員資格者,有權出席會議,並享有發表權,但無表決權。
第二一條:常務理事之職權為:
一、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並向理事會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處理緊急會務。
四、於理事長(會長)任期內出缺時,推派代表代理職務。
第二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監察理事會及會職人員會務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對會員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報告。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三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四條: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五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會長)只得連任壹屆。
第二六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七條:本會為推行會務,得設若干委員會。
第二八條: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第二九條:各委員會就其性質,在年度前提出工作目標計劃,經理事會決議、於年度內依進度舉行活動,負責策劃、執行,並向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制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向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郵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名,候補監事一名,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得依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一、理事、監事名額採單數。
二、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不設置。
三、理事不得逾九人,監事不得超過理事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選者之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事項。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聘免人員之決議。
八、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會長)。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理事長(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其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理事長(會長)在任期內出缺時,應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並召開理事會,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補選之。
第二十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組織人員為:
一、理事長(會長)
二、前任會長(常務理事)
三、副會長(常務理事)
四、秘書長及財務長應列席備詢
五、凡曾任本會會長並具有本會會員資格者,有權出席會議,並享有發表權,但無表決權。
第二一條:常務理事之職權為:
一、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並向理事會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處理緊急會務。
四、於理事長(會長)任期內出缺時,推派代表代理職務。
第二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監察理事會及會職人員會務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對會員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報告。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三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四條: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五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會長)只得連任壹屆。
第二六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七條:本會為推行會務,得設若干委員會。
第二八條: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第二九條:各委員會就其性質,在年度前提出工作目標計劃,經理事會決議、於年度內依進度舉行活動,負責策劃、執行,並向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章 會議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會長)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通過,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時召集之。
第三一條:會員大會以全體基本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舉行。會員須親自出席,未能出席得以面委託他人代為出席,一人只受一票之委託。
第三二條: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施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三三條:理事會每三月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由理事長(會長)召開臨時理事會;理事會以全體理事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須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三四條: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合併舉行聯席會議。監事會議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須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三五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第三六條: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七條:贊助會員及理事會聘任之會務人員得列席理事會,但無表決權。
第三一條:會員大會以全體基本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舉行。會員須親自出席,未能出席得以面委託他人代為出席,一人只受一票之委託。
第三二條: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施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三三條:理事會每三月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由理事長(會長)召開臨時理事會;理事會以全體理事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須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三四條: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合併舉行聯席會議。監事會議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須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三五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第三六條: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七條:贊助會員及理事會聘任之會務人員得列席理事會,但無表決權。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八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國內外公私團體、個人及贊助會員之捐贈。
三、其他之收入。
第三九條:本會會計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共計十二個月份。
第四十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如未能如期召開,先報主管機關)。
第四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國內外公私團體、個人及贊助會員之捐贈。
三、其他之收入。
第三九條:本會會計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共計十二個月份。
第四十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如未能如期召開,先報主管機關)。
第四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二條:本會章程得另訂實施細則,經理事會訂定,由理事長(會長)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官署及,經理事長(會長)公佈施行,修改亦同。
第四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五條:本會章程規定、修改、變更之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屆會員大會制定通過於98年11月25日府社行字第0980365893號函准予立案。
本會章程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一日第二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變更協會名稱為「臺中市婦女企業諮詢協會」。
第四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官署及,經理事長(會長)公佈施行,修改亦同。
第四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五條:本會章程規定、修改、變更之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屆會員大會制定通過於98年11月25日府社行字第0980365893號函准予立案。
本會章程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一日第二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變更協會名稱為「臺中市婦女企業諮詢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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